【看見臺灣】臺灣出生通報系統與發展
【看見臺灣】臺灣出生通報系統與發展
最近看到一些社福機構的募款影片及報導,都和「棄嬰」有關,而臺灣「棄嬰」數量真的有那麼多?
一般來說,「棄嬰」是指戶籍謄本上父母親欄位是空白的嬰兒。臺灣因戶籍法及兒權法的實施與監視器的普及化,真正的棄嬰已經少之又少,但因家庭功能蕩然無存的「失家兒」、「失依兒」卻有增加的趨勢。今天,就先來分享讓「棄嬰」數量降低的關鍵。
戶籍登記制度始於日據時代,記錄著關於國民人生重要的大事,舉凡結婚、離婚、出生、死亡、認領、收養等等,還包括戶籍所在地的遷入和遷出,嚴格建立及管理完整人口資料。當然,也有少數人不是居住在登記的戶籍處。
戶籍法於民國35年起實施,其中關於新生兒出生登記的規定,是由接生醫師或助產士開具出生證明書,父母於新生兒出生後15天內(民國86年修正為30天;民國97年修正為60天),持出生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,逾期罰款。
隨著婦幼衛生保健的推動,為了迅速、正確、完整管理人口出生動態,衛生署於民國81年設計通報系統,由接生醫療院所、助產所等單位,主動填寫新生兒出生及死產資料。於民國82年2月5日進而修訂為「兒童福利法」,明文規定「兒童出生後10日內,接生者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」。爾後,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3年12月28日公告發布新修訂「出生證明書」及「死產證明書」,隔年3月起實施紙本出生通報作業沿用至今。
民國92年5月28日「兒童福利法」及「少年福利法」合併修正公布為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,其中第十三規定:「胎兒出生後7日內,接生人應將其出生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」。
民國100年11月30日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進一步修正為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,其中第十四條規定:「胎兒出生後7日內,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;其為死產者,亦同」。
因各方努力的結果,「棄嬰」人數果然大幅降低,也杜絕偽造「出生證明書」的可能性。所以,現在我們聽到「棄嬰」的同時,這些孩子絕大多數不是真的無父無母,被遺棄在某個荒郊野外,而是因為他們的父母無法滿足孩子生活所需,不足以提供功能健全的家而交由政府或機構協助安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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